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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香军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薛香军,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2001年8月、2002年6月因盗窃分别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4月、2007年3月、2009年9月、2011年4月、2013年1月因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11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1月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9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5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天。2017年7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9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日释放。被告人薛香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香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薛香军至张家港市**镇**村**机电广场**幢**号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色招财牛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3600元。

2.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薛香军至张家港市**镇**路**幢**室**商店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威旺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950元。

被告人薛香军共盗窃作案2起,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550元。

被告人薛香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被盗窃物品照片、户籍资料等;

2.证人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香军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香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香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香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成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香军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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