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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8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号楼**室。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区平南**公寓406房,发现房门没有关好,随后其进入房内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OPPO Ren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44.33元,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4.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建

检察官助理:范凯龙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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