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8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区**号楼**室。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区平南**公寓406房,发现房门没有关好,随后其进入房内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OPPO Ren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44.33元,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4.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建
检察官助理:范凯龙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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