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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149号

被告人薛某某,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9日释放。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薛某某先后3次到南京市江宁区润恒市场二楼,采用翻窗入内的手段,窃得芮某某、方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到南京市江宁区润恒市场二楼*甲区**号档口,采用翻窗入内的手段,窃得芮某某现金人民币1400元;

2.2020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到南京市江宁区润恒市场二楼*甲区**号档口,采用翻窗入内的手段,窃得芮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20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到南京市江宁区润恒市场二楼*乙区**号档口,采用翻窗入内的手段,窃得方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芮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芮某某、被告人薛某某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芬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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