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薛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住安徽省芜湖县**镇**村**号。被告人薛某曾因信用卡诈骗于2011年12月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罚款2000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治安拘留4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薛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本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飞腾,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余飞腾曾因嫖娼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治安拘留5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本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旌德县,住安徽省旌德县**镇**栋**室。被告人蒋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本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锋,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被告人汪锋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被告人汪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本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育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屯溪区**快递员,户籍所在地黄山市徽州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被告人方育军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本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磊,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程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本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国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路**号。被告人徐国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4月25日被假释,2016年4月6日假释期满。被告人徐国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本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薛某、余飞腾、汪锋、方育军、程磊、徐国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蒋某、薛某、余飞腾在屯溪区**大厦**楼**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经过商议,决定以4:3:3的比例合伙,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蒋某负责出资,管理车贷资金,管理被拖车辆,薛某负责出面与被害人签订设置有违约陷阱及苛刻条款的合同,安排人员家访、拖车,与被害人谈判并收取高额赎车费用;余飞腾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安排其**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汪锋、徐国强、程磊、方育军等人帮助实施“套路贷”,管理中介人员拉客户并为中介人员发放中介费。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含有“陷阱”条款的车贷合同、待被害人“违约”后,根据先前安装在被害人车辆上的GPS信号找到被害人停放车辆的具体位置,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被害人签订“车贷”合同时交出的备用车钥匙将被害人的车辆偷开走至旌德等地,并以短信的形式通知被害人,告知其已“违约”,并以处理掉被害人车辆相威胁逼迫被害人交纳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被告人蒋某、薛某、余飞腾三人合伙,分工明确,在黄山市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该组织较为紧密、人数较多且成员相对固定,系一个以薛某为首要分子,以余飞腾、蒋某为重要成员,以汪锋、徐国强、程磊、方育军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被告人蒋某、薛某、余飞腾三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23起,其中薛某诈骗事实10起,涉案金额103714元,敲诈勒索事实13起,涉案金额408381元(其中3万元未遂);余飞腾、蒋某诈骗事实15起,涉案金额156265元(其中16960元未遂),敲诈勒索金额8起,涉案金额203295元;汪锋诈骗事实3起,涉案金额20741元,敲诈勒索事实7起,涉案金额248998元(其中3万元未遂);方育军诈骗事实3起,涉案金额35372元,敲诈勒索事实6起,涉案金额164032元(其中3万元未遂);程磊诈骗事实1起,涉案金额8308元,敲诈勒索事实4起,涉案金额161817元(其中3万元未遂);徐国强诈骗事实3起,涉案金额46951元,敲诈勒索事实2起,涉案金额80690元(其中3万元未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1.2017年3月17日,被害人何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北汽幻速汽车(车牌号为皖J****3)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2万元,被告人徐国强负责家访,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4340元,后何某甲以每期还款1280元实际还款十八期共计23040元,何某甲被诈骗金额为8700元。
2.2017年3月19日,被害人陈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荣威RX5汽车(车牌号为皖J****C)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4万元,被告人方育军、徐国强负责给该车安装GPS,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30180元,薛某以之前陈某甲向余飞腾借款2万元的利息为由再次扣掉6000元,后陈某甲以每期还款2703元共还款十七期(第十八期用保证金抵扣)共计45951元,陈某甲被诈骗金额为21771元。
3.2017年3月20日,被害人马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起亚K3(车牌号为皖J****8)轿车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3万元,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22260元,后马某某以每期还款1910元向蒋某的账户共还款十七期共计32470元,另向薛某还款第十八期及2000元所谓的“违约罚款”共计3910元。马某某被诈骗金额为14120元。
4.2017年3月23日,被害人唐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雪弗兰科鲁兹汽车(车牌号为皖J****9)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25000元,被告人徐国强与唐某某签订车贷合同,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8300元,唐某某还款三期共计4780元后将该车出售,后薛某上门索要了3万元车贷款,唐某某被诈骗金额为14480元。
5.2017年4月8日,被害人葛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马自达昂克赛拉轿车(车牌号为皖J****W)作抵押借款2.5万元,被告人汪锋负责家访,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8300元,后葛某某以每期还款1590元还款十六期共计25440元,葛某某被诈骗金额为7140元。
6.2017年4月22日,被害人胡某甲经袁某某介绍以其名下一辆比亚迪S6汽车(车牌号为皖J****2)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20000元,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4340元,后胡某甲以每期还款1271元还款十六期共计20336元(最后两期用保证金、GPS费抵扣),胡某甲被诈骗金额为5996元。
7.2017年4月24日,被害人吴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妻子胡某乙名下一辆长安汽车(车牌号为皖J****9)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2万元,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4340元,吴某甲还款二期后提前还款剩余十四期共计20336元(最后两期用保证金、GPS费抵扣),吴某甲被诈骗金额为6204元。
8.2017年4月24日,被害人汪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大众桑塔纳汽车(车牌号为皖A****6)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3万元,被告人方育军负责家访,被告人汪锋与被害人签订车贷合同,被告人程磊负责安装GPS,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22260元,后汪某甲还款32162元,蒋某退款1594元。汪某甲被诈骗金额为8308元。
9.2017年4月26日,被害人洪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被告人汪锋介绍,以其岳父姚某甲名下一辆长安汽车(车牌号为皖J****1)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2.5万元,被告人方育军负责家访,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8300元,洪某某实际还款26593元,后蒋某退还3000元保证金。洪某某被诈骗金额为5293元。
10.2017年5月16日,被害人赵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科鲁兹轿车(车牌号为皖J****3)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3万元,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22560元,后赵某某以每期还款1910元共实际还款十七期共计32470元,赵某某被诈骗金额为10020元。
(二)敲诈勒索罪
1.2017年3月13日,被害人吴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妻子何某乙名下一辆福特福克斯轿车(车牌号为皖J****9)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3万元,被告人蒋某分两笔实际放款共22200元,吴某乙以每期还款1970元共归还七期共计13970元后,被告人薛某擅自将该车偷开至他处,并向吴某乙索要了4.5万元赎车费,同时仍按照对吴某乙还款计划时间表将剩余十一期还款打入蒋某账户,造成让蒋某、余飞腾觉得吴某乙仍正常还款的假象。吴某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36770元。蒋某、余飞腾诈骗金额为13260元。
2.2017年3月15日,被害人江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妻子张某甲名下一辆日产汽车(车牌号为皖J****9)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2.5万元,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8300元,江某甲还款三期共8740元后,被告人薛某带领被告人汪锋到湖北黄石将该车偷开至他处,后向江某甲索要了3.3万元赎车款,江某甲被敲诈勒索金额为23440元。
3.2017年3月16日,被害人叶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被告人汪锋介绍,以其妻子徐某甲名下一辆凯迪拉克轿车(车牌号为皖J****W)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6万元,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46020元,叶某某还款六期共22920元后,薛某以违约为名将该车偷开至他处,后薛某向叶某某索要了5.3万元赎车费,叶某某被敲诈勒索金额为29900元。
4.2017年3月16日,被害人胡某丙因资金周转需要,经被告人徐国强介绍,以其母亲李某甲名下一辆起亚K3(车牌号为皖J****8)汽车作抵押,从薛某处借款2万元,徐国强负责家访,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4340元,胡某丙以每期还款1271元还款十期共12710元后,薛某擅自将该车偷开至他处,并向胡某丙索要6万元赎车费,因胡某丙无力承担,薛某后将该车以38400元的价格转卖给黄某乙。与此同时,薛某仍按照对胡某丙还款计划时间表将剩余七期(第十八期用保证金抵扣)还款打入蒋某账户,造成让蒋某、余飞腾觉得胡某丙仍正常还款的假象。胡某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36770元。蒋某、余飞腾诈骗金额为7267元。
5.2017年3月22日,被害人汪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岳父凌某某名下的一辆长安汽车(车牌号为皖J****8)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2.5万元,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8300元,后薛某将该车偷开至旌德,并向汪某乙索要了3万元赎车费,后被告人方育军陪同被害人将车赎回。汪某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11700元。
6.2017年3月28日,被害人汪某丙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凯迪拉克轿车(车牌号为皖J****7)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5万元,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37100元,汪某丙以每期还款3180元还款四期共12720元后,薛某擅自以违约为由将汪某丙的凯迪拉克轿车偷开至他处,被告人汪锋、方育军、程磊三人参与拖车,后向汪某丙索取了4.5万元赎车费。与此同时,薛某仍按照对汪某丙还款计划时间表将另四期还款打入蒋某账户(其中有一期钱未交给蒋某),余下的还款以汪某丙将其车子卖掉找不到为由不再还款。汪某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20620元。蒋某、余飞腾诈骗金额为16960元(未遂)。
7.2017年3月29日,被害人汪某丁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吉利远景汽车(车牌号为皖J****8)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15000元,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0320元,汪某丁还款一期833元后,薛某以违约为由安排人员将该车偷开至旌德,向汪某丁索要了32000元赎车费,后被告人方育军陪同被害人将车赎回。汪某丁被敲诈勒索金额为22513元。
8.2017年4月5日,被害人曹某甲经被告人程磊介绍,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父亲曹某乙名下一辆黑色奔腾汽车(车牌号为皖J****6)作抵押借款2万元,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4340元,曹某甲还款十期共12750元后,被告人薛某以违约为名将该车偷开走,后向曹某甲索要了2万元赎车款,曹某甲被敲诈勒索金额为18410元。
9.2017年4月5日,被害人吴某丙因资金周转需要将其名下一辆别克君威(车牌号为皖J****2)轿车作抵押借款4.5万元,被告人徐国强负责安装GPS,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33240元,吴某丙还款六期共17160元后,薛某等人以违约为名由被告人程磊、汪锋、方育军将该车偷开至他处,后蒋某向吴某丙索要赎车款3万元,并要求吴某丙写下3万元欠条,蒋某以该欠条为据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该3万元欠款,后蒋某又向法院申请撤诉。吴某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43920元(其中3万元未遂)。
10.2017年4月6日,被害人王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东风风行汽车(车牌号为皖J****0)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2万元,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4340元,王某甲还款六期共7560元,薛某以违约为名将该车偷开走,薛某向王某甲索要了4万元赎车费,后被告人方育军陪同被害人将车赎回。王某甲被敲诈勒索金额为33220元。
11.2017年4月27日,被害人李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妻子胡某丁名下一辆奔驰汽车(车牌号为皖J****9)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6万元,被告人汪锋负责到黟县被害人家中家访,被告人程磊负责给车安装GPS,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45420元,李某乙以每期还款3813元还款五期共19035元后,薛某以违约为名擅自将该车偷开走,并索要5.8万元赎车费,因李某乙无力承担,后李某乙继续还款四期共15252元。后薛某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黄某乙。与此同时,薛某仍按照对李某乙还款计划时间表将剩余六期还款共22878元打入蒋某账户,造成让蒋某、余飞腾觉得李某乙仍正常还款的假象。李某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78897元。蒋某、余飞腾诈骗金额为11745元。
12.2017年5月8日,被害人胡某戊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吉利GX7汽车(车牌号为浙J****6)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15000元,被告人方育军负责家访,被告人汪锋与被害人签订车贷合同,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10380元,胡某戊还款二期共3572元后,被告人余飞腾带领汪锋以违约为由将该吉利汽车偷开走,后向胡某戊索取了27000元赎车费,胡某戊被敲诈勒索金额为20192元。
13.2017年5月20日,被害人姚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经被告人汪锋的介绍,以其名下一辆福特金牛座轿车(车牌号为皖J****3)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3万元,被告人方育军、汪锋负责家访,被告人蒋某实际放款22260元,姚某乙还款四期共14319元后,薛某擅自以违约为名安排人将该车偷开至他处,并向姚某乙的家人索要了4万元赎车费用。与此同时,薛某仍以姚某乙的名义向蒋某账户还款八期共计25584元,造成让蒋某、余飞腾觉得姚某乙系正常还款的假象。姚某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32059元。蒋某、余飞腾诈骗金额为3324元。
被告人薛某、余飞腾、蒋某三人合伙,相互勾结,目无法纪,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1次,敲诈勒索306164元,其中3万元未遂,共同实施诈骗犯罪12次,诈骗221989元。被告人汪锋、方育军、程磊、徐国强明知薛某、余飞腾、蒋某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仍积极参与共同实施犯罪,其中汪锋参与敲诈勒索犯罪6次,与薛某等人共同敲诈勒索173551元,其中3万元未遂,参与诈骗犯罪4次,与薛某等人共同诈骗99638元;方育军参与敲诈勒索犯罪7次,与薛某等人共同敲诈勒索181044元,其中3万元未遂,参与诈骗犯罪3次,与薛某等人共同诈骗35372元;程磊参与敲诈勒索犯罪3次,与薛某等人共同敲诈勒索89770元,其中3万元未遂,参与诈骗犯罪2次,与薛某等人共同诈骗87205元;徐国强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次,与薛某等人共同敲诈勒索43920元,其中3万元未遂,参与诈骗犯罪次,与薛某等人共同诈骗86011元。
二、薛某单独出资实施“套路贷”犯罪
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被告人薛某、蒋某、余飞腾不再合伙从事“套路贷”车贷业务之后,薛某个人单独在黄山市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汪锋、程磊、徐国强、方育军、余飞腾等人明知薛某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为追求经济利益,仍介绍客户、家访、帮助拖车,积极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共实施“套路贷”犯罪24起,其中薛某诈骗事实8起,涉案金额92237元,敲诈勒索事实16起,涉案金额778568元;汪锋诈骗事实1起,涉案金额7820元,敲诈勒索事实8起,涉案金额460881元;方育军诈骗事实1起,涉案金额5905元,敲诈勒索事实2起,涉案金额56978元;程磊诈骗事实1起,涉案金额8110元,敲诈勒索事实2起,涉案金额72170元;徐国强诈骗事实1起,涉案金额7820元,敲诈勒索事实1起,涉案金额19698元;余飞腾敲诈勒索事实1起,涉案金额1969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1.2017年11月28日,被害人郭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凯迪拉克轿车(车牌号为皖J****Y)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7万元,薛某实际放款48700元,郭某甲还款二期共6200元后,郭某甲父亲郭某乙主动找到薛某要求提前还款,薛某向其索要了6.5万元余款,郭某甲被诈骗金额为22500元。
2.2017年4月23日,被害人张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父亲张某丙名下一辆荣威RX5汽车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3万元,被告人方育军负责家访,薛某实际放款26220元,后张某乙实际还款32125元,张某乙被诈骗金额为5905元。
同年7月11日,被害人张某乙再次以该车为抵押找被告人薛某做车贷,薛某实际放款24150元,后张某乙实际还款十八期共计41292元,张某乙被诈骗金额为17142元。
3.2017年4月18日,被害人徐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哈弗汽车(车牌号为皖J****7)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被告人程磊负责安装GPS,薛某实际放款13740元,后徐某乙实际还款24375元,在徐某乙多次向薛某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下,薛某于6月13日退还2525元保证金给徐某乙。徐某乙被诈骗金额为8110元。
4.2017年5月29日,被害人胡某己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迈锐宝汽车(车牌号为皖J****9)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15000元,薛某实际放款10350元,后胡某己实际还款16770元,胡某己被诈骗金额为6420元。
5.2018年2月25日,被害人刘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以朋友钟某某名下一辆别克君悦汽车(车牌号为浙G****L)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3万元,吴某丁(另案处理)实际放款22500元,后刘某某实际还款36400元(其中向吴某丁还款五期共计13000元,向薛某还款九期共计23400元)。刘某某被诈骗金额为13900元。
6.2017年5月13日,被害人詹某某经人介绍以其名下一辆大众朗逸汽车(车牌号为皖J****0)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2.5万元,被告人徐国强、汪锋负责家访,薛某分两笔实际放款共计18300元,詹某某还款十八期共计28620元,后薛某退还给詹某某保证金2500元。詹某某被诈骗金额为7820元。
7.2017年7月份,被害人李某丙因生活需要以其丈夫方某甲名下一辆别克英朗汽车(车牌号皖为J****0)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3万元,薛某实际放款2.4万元,后李某丙还款七期共计10440元后,方某甲提前一次性还款2.4万元将贷款结清。李某丙被诈骗金额为10440元。
(二)敲诈勒索罪
1.2017年4月21日,被害人余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妻子余某乙名下的一辆奥迪Q5汽车(车牌号为皖J****0)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8万元,薛某分两笔实际放款65820元。余某甲还款三期共计16220元后,薛某以违约为由让被告人汪锋将该车偷开至芜湖,并向余某甲索要18万元赎车款,因余某甲无力赎车,同年**月**日,薛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黄某乙(另案处理),余某甲被敲诈勒索金额为100400元。
2.2017年5月31日,被害人江某乙因急用钱以其妻子韩某某名下一辆别克君越轿车(车牌号为皖J****7)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2万元,薛某分三笔实际放款13200元。江某乙还款4期共9692元后,薛某以违约为名将该车偷开至芜湖,后索要8万元赎车费,江某乙无力赎车,后薛某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变卖给黄某乙。江某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86492元。
3.2017年5月27日,被害人余某丙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名下一辆大众迈腾汽车(车牌号为皖J****1)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薛某实际放款30100元,贷款当天薛某以给车辆安装GPS为名安排被告人程磊将该车开走,随后以余某丙已在他处贷款违约为由向余某丙索要9万元赎车费,余某丙无力赎车,后薛某以7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变卖给黄某乙。余某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39900元。
4.2017年6月26日,被害人方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名下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浙E****Y)作抵押通过被告人汪锋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3万元,汪锋与方某乙签订车贷合同,薛某实际放款25825元,方某乙还款9期共计14697元。后方某乙准备提前还款,薛某安排人趁方某乙不备将其车开至芜湖,并以方某乙车辆之前在别处抵押贷款过为由认定其违约并索要6万元赎车款,方某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48872元。
5.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害人陈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宝马5系轿车(车牌号为陕A****7)作抵押通过汪某戊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6万元,薛某未放款,同一天陈某乙从被告人余飞腾处通过****贷借款6万元,余飞腾实际放款5万元,陈某乙还款两期****贷利息共9360元后,薛某以违约为由让被告人汪锋将该车偷开至芜湖,并向陈某乙索要了13万元赎车费,后将5万元交给余飞腾用于偿还陈某乙****贷的余款。陈某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8万元。
6.2017年7月12日,被害人余某丁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凯迪拉克轿车(皖J****7)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5万元,薛某实际放款49820元,余某丁还款五期共计21310元后,薛某以违约为由将该车偷开至芜湖,后索要赎车款7万元,余某丁通过黄某乙将车赎回。余某丁被敲诈勒索金额为41490元。
7.2017年7月11日,被害人苏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母亲王某乙名下一辆奥迪A4(车牌号为皖J****3)作抵押,通过被告人汪锋的介绍向薛某借款2万元,薛某实际放款17650元,苏某某还款九期共计11619元后,薛某以违约为名将该车偷开至屯溪,后向苏某某索要了85000元赎车费。苏某某被敲诈勒索金额为78969元。
8.2017年7月11日,被害人胡某庚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大众凌渡汽车(车牌号为皖J****5)作抵押从薛某处借款4万元,被告人汪锋负责家访并安装GPS,薛某实际放款30100元,胡某庚还款八期共计14928元后,薛某以违约为名让汪锋将该车偷开至芜湖,并向胡某庚索要了67000元赎车款。胡某庚被敲诈勒索金额为51828元。
9.2017年6月12日,被害人汪某己因资金需要以其母亲名下一辆起亚K2汽车(车牌号为皖J****0)作抵押从余飞腾处借款,被告人徐国强与汪某己签订车贷合同,被告人方育军跟随汪某己前去家访,被告人余飞腾实际放款9980元,汪某己还款七期共计6678元后,被告人薛某以违约为由将该车偷开走,后向汪某己索要了23000元赎车费,汪某己被敲诈勒索金额为19698元。
10.2017年5月18日,被害人王某丙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大众CC轿车(车牌号为浙E****6)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6万元,薛某实际放款46000元,王某丙还款四期共计15280元后,薛某以违约为由带领被告人汪锋、方育军将该车偷开至他处,后薛某、被告人余飞腾向王某丙索取赎车费68000元,王某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37280元。
11.2017年5月24日,被害人陈某丁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本田杰德汽车(车牌号为皖J****3)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2万元,薛某实际放款13300元,陈某丁还款十三期共计17160元后,薛某以违约为名将该车偷开至芜湖,后向陈某丁索要了38000元赎车费,陈某丁被敲诈勒索金额为41860元。
12.2017年6月17日,被害人徐某乙再次以其车辆抵押的方式向被告人薛某借款1万元,薛某实际放款7400元,徐某乙实际还款二十四期共计12480元后,薛某以违约为名将该车偷开至芜湖,后向徐某乙索要了15000元赎车费,徐某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20080元。
13.2017年5月27日,被害人方某丙因资金周转需要,经被告人汪锋介绍,以其名下一辆福特福睿斯汽车(车牌号为皖J****1)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借款3万元,被告人程磊负责给车安装GPS,薛某实际放款17650元,方某丙还款三期共计4920元后,薛某以违约为名将该车拖走,后向方某丙索要了45000元赎车费,方某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32270元。
14.2017年4月22日,被害人徐某丙通过被告人汪锋的介绍以其名下一辆荣威汽车(车牌号为皖J****9)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2万元,薛某实际放款13000元,徐某丙还款九期共计14262元后,薛某以徐某丙动了车辆GPS违约为由将该车偷开走,后向徐某丙索要了3万元赎车费。徐某丙被敲诈勒索金额为31262元。
15.2017年6月12日,被害人方某丁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一辆JEEP自由光汽车(车牌号为皖J****9)为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3.5万元,薛某分别从高某某和张某丁的银行卡分三笔实际放款共计30300元,方某丁还款一期1867元后,薛某以违约为名将该车偷开走,后向方某丁索要7万元赎车费,方某丁无力承担。后薛某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变卖给黄某乙。方某丁被敲诈勒索金额为61567元。
16.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孙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妻子名下一辆哈佛H2汽车(车牌号为皖J****1)作抵押,从被告人薛某处贷款3万元,吴某丁实际放款27500元,孙某某先后支付1100元利息。后薛某以违约为由将该车偷开至芜湖,并向孙某某索要了33000元赎车费。孙某某被敲诈勒索金额为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存折、行驶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车辆转押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现金日记账等书证;
3.证人曹某乙、江某丙、黄某甲、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甲、陈某甲、汪某丙、吴某丙、陈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薛某、余飞腾、蒋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余飞腾、蒋某、汪锋、方育军、程磊、徐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书面合同蓄意制造还款陷阱,以GPS使用费、中介费、保证金、利息等名义当场扣除各类费用等虚增债务,骗取多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薛某、蒋某、余飞腾、徐国强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汪锋、程磊、方育军数额较大,上述七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七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蒋某、余飞腾、汪锋、程磊、徐国强、方育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的手段,将被害人的车辆私自开走,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等费用,先后敲诈勒索多名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薛某、汪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某、余飞腾、程磊、方育军、徐国强犯罪数额巨大,上述七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该七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蒋某、余飞腾、汪锋、程磊、徐国强、方育军在部分诈骗和敲诈勒索罪中属于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薛某、蒋某、余飞腾、汪锋、程磊、徐国强、方育军均系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蒋某、余飞腾的部分诈骗事实和敲诈勒索事实属于未遂,被告人薛某、汪锋、方育军、程磊、徐国强的部分敲诈勒索事实属于未遂,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汪锋、方育军、程磊、徐国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薛某、余飞腾系在缓刑期间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被告人徐国强系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文
检察员:汪少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现羁押于黟县看守所;被告人余飞腾现羁押于祁门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汪锋、方育军、程磊、徐国强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十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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