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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杀人案)_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6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乡**村**号,现住址:神木市**镇**路**巷**排**号,**煤矿临时工。2019年10月7日该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神木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司雪侠、刘忠山。

被害人孟某某 ,1958年**月**日出生,殁年60岁,陕西省神木市**人。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告知了其享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晚1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租住的神木市**镇**路**巷**排**号二楼南房水龙头坏了无法关闭。在修理水龙头过程中房主张某某与租户薛某某因为房子里漫下积水的问题发生争吵。邻居孟某某来到二楼在劝架时与薛某某发生争吵,两人相互扑着准备打架。房主张某某将两人隔开,并将孟某某劝说着推到楼下。过了两三分钟,薛某某听到孟某某又向二楼走来,从自家厨房拿了菜刀,走到二楼楼梯口处,在孟某某头上、脖子上砍了数刀,将孟某某砍倒。邻居刘某某在楼梯上扶住孟某某,房主张某某及其儿子沈某某听到刘某某的喊声出来后,两人合力从薛某某手里夺下菜刀。被害人孟某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孟某某符合被他人持锐器多次砍击头颈部致开放性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并左侧颈外静脉破裂死亡。  

2019年10月6日19时45分神木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将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薛某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持菜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虹玫

    检  察  官:郝晓宁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现场勘验卷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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