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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海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薛海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巷**号**栋**单元**楼**室。2005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海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薛海某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巷**社区门口,以现金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灰色块粉状海洛因卖给胡某某,交易完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灰色块粉状净重1.02克,检测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照片;2. 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毒品扣押、称量、取样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检定证书、毒品称量、取样照片、被告人与证人指认作案现场、指认毒品、毒资照片、证人指认被告人及其手机号照片、被告人与证人于2020年9月9日的通话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书; 5.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抓获视频、毒品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薛海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海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1.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海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海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海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薛海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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