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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诈骗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薛某,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0********,汉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大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烟台市**区**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被告人薛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听取了被告人薛某及其值班律师王金章、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31日重新受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于2019年7月至8月,通过微信,虚构彩票中奖、彩票软件账户提现等事实,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奖金兑现提现后分成,先后以需要交纳手续费、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名义,诱使被害人陈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骗得人民币394500元,所得钱款均被其用于购买彩票、还贷及日常开销等。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家人代为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1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交易记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秋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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