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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4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2019年2月22日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任营销专员,负责联系客户刷单以提高该公司网络平台的销售量。刷单方式具体是客户在该公司网络平台下单并支付产品的本金,该公司收到下单后便发空单,然后将相应产品的本金及返利一并给回客户。2020年5月末,薛某某以需转账截图申请报账等为由,向其负责的客户索回该公司向客户支付的返利以及退还的产品本金,至2020年6月30日,薛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了王某某、邹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38名客户共计58959元,之后从公司离职并失联。案发后,上述38名客户通过网络平台向深圳市**有限公司要回了被骗的款项。2020年7月28日,薛某某自行到福永派出所龙庙警务室投案自首。事后,薛某某赔偿深圳市鸟蛋电子有限公司损失共计58959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人事档案、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邹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李某某的证言;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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