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朱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瑞金市**镇**路**号**号。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南某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赣州市**区**村**组**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区**村**区**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2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景,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2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赣州市**区**路**号**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上海市**区**路**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学文化,某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街**号**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兴,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瑞金市**镇**村**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区***号**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赣州市**区**大道**号**室,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薛某、谢某景、刘某、李某辉、方某、赖某兴、邱某、刘某军、李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3月1日至3月29日,2019年4月29日至5月29日)。被告人李某辉、方某、刘某、赖某兴、谢某景、朱某、李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3日,瑞金市**返迁安置房一期工程在网上公开招标,该工程总投资约2.51亿元,项目占地107.83亩,建设安置房1103套,总建筑面积181970.55㎡,该项目采取摇号方式产生中标企业,参加投标企业共56家,由浙江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现由张某红实际投资建设。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朱某权(已判刑)让刘某酬(另案处理)全权代表其围标,并与刘某勇(已判刑)和钟某亮(已判刑)三人分别联系或他人联系公司挂在三人名下共41家公司对**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由钟某亮名下的浙江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被钟某亮以项目总标的3%,共计人民币750万元卖给张某红承建,收到卖标款后,钟某亮按照每家公司16.2万元给串标参与人分红。
其中被告人朱某从刘某勇处分得两家由刘某勇联系好的公司参与串标,并支付了刘某勇两家公司共计16万元的委托费。朱某从钟某亮处分得两家公司串标分红共计32.4万元,已退缴16万元。
被告人薛某以湖南*天建设有限公司投标瑞金市**返迁安置房项目,后通过刘某云(已判刑)将该公司联合到刘某勇名下参与串标,薛某从刘某云处获得串标分红16.2万元,已退缴。
被告人谢某景、刘某各从刘某勇处分得一家由刘某勇事先联系好的建筑公司参与串标,其中谢某景分得串标分红16.2万元分红,刘某分得15.5万元分红,已退缴。
被告人李某辉联系了江西省**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某某项目投标、被告人方某以*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某某项目投标、被告人赖某兴联系了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某某项目投标、被告人刘某军联系了江西省**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投标、被告人邱某联系了吉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投标,后李某辉、方某、赖某兴、刘某军、邱某均将联系的公司联合到刘某勇名下参与串标。李某辉从钟某亮处获得其本人及方某、赖某兴、刘某军、邱某的串标分红共计81万元,李某辉将对应的分红款交给方某、赖某兴、刘某军、邱某,均已退缴。
被告人李某联系了江西省**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某某项目投标,并将该公司一半股份分给了刘某军,四分之一股份分给了梁某,刘某军通过李某辉将该公司联合到刘某勇处参与串标。李某从刘某军处分得串标分红7.5万元,已退缴。
案发后,已追缴卖标违法所得共计623.6万元及10家公司收取的委托费共计8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红、刘舜平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刘某勇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谢某景、刘某、李某辉、方某、赖某兴、刘某军、邱某、朱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辉、方某、刘某、赖某兴、谢某景、朱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薛某、谢某景、刘某、李某辉、方某、赖某兴、邱某、刘某军、李某等多人联系多家公司共同串通投标瑞金市**返迁安置房工程项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薛某、谢某景、刘某、李某辉、方某、赖某兴、刘某军、邱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朱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辉劝说并带同案犯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建议判处谢某景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建议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建议判处李某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建议判处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建议判处赖某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建议判处李某单处罚金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静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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