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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青岛**镇**号楼**单元**户,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不得假释;201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2020年2月4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从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4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从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⑴被告人薛某甲在没有取得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项目分包资格的情况下,以分包该工地的劳务工程的名义,先后于2015年12月18日和2016年2月24日诈骗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共计16万元、中华香烟4条;2016年1月5日,被告人薛某甲又以处理该工程总包的关系、需要请客为由,诈骗被害人倪某某现金人民币37760元。

⑵被告人薛某甲在没有取得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项目分包资格的情况下,伙同涂某某(在逃)以分包该工地的劳务工程的名义,于2016年7月27日结伙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万元。

⑶被告人薛某甲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以分包**青岛分公司开发的**三大主题街区西海岸**项目”的围墙围挡工程为由,于2019年6月19日诈骗被害人秦某某、留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9年5月15日和29日,被告人薛某甲以办理公司资质为由,诈骗被害人秦某某、留某某人民币共计3.4万元。

⑷被告人薛某甲以分包**青岛分公司开发的“**三大主题街区西海岸**项目”的绿化工程保证金、进场费等为由,于2019年3月5日、11日、19日诈骗被害人薛某乙人民币共计9万元。

⑸被告人薛某甲伙同孙某某以分包**青岛分公司开发的“**三大主题街区西海岸**项目”的围墙、围挡工程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诈骗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乙人民币17万元。

⑹2019年4月8日至10月24日间,被告人薛某甲以分包**青岛分公司开发的“**三大主题街区西海岸**项目”工程和灵山卫**医院项目工程、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为由诈骗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122.1万元。

⑺2019年7月,被告人薛某甲以分包**学府项目围挡和**青岛分公司开发的“**三大主题街区西海岸**项目”围墙、围挡工程为由诈骗被害人仉某某人民币7万元。

⑻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薛某甲在明知其经营的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内余额仅500余元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陈某某开具人民币30万元的转账支票1张,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3万元。

⑼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薛某甲以人民币43万的价格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室的房产出售给被害人程某某,但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此房所有权证归属,相反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薛某甲又将该房以人民币1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和辨认、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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