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街道**村**村**号,住址**。因诈骗,于2020年6月16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5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1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虚构警情、辱骂**接警人员,于2020年1月15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诈骗,于2020年3月25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辱骂、殴打他人,于2020年5月2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在巨某某城区,被告人薛某甲连续盗窃三次,除部分物品未进行价格认定外,盗窃数额为3800余元。
1.2020年4月12日18时许,在巨某某水务局办公楼西侧西楼梯口,被告人薛某甲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永久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8元;
2.2020年4月12日21时许,在巨某某**街道**村,被告人薛某甲盗窃被害人薛某乙家的母鸡四只,木梯一把,经鉴定,母鸡价值人民币240元;
3.2020年4月12日23时许,在巨某某**街道**村钱某某家,被告人薛某甲盗窃被害人钱某某家的字画八幅、戒指一枚(价值约1900元)、紫砂壶一个(价值约200元)、红酒一瓶、银元一块及现金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收款收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钱某某、薛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巨某某**街道**村**村**号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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