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430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现住原籍。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薛某甲与其妻刘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马务村村西自家地里种植玉米,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薛某甲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并企图骑摩托车撞击刘某某。经乡党薛某乙、薛某丙劝解后,刘某某回到自己家中洗澡。刘某某在洗澡期间,薛某甲骑摩托车回到家中后产生轻生想法。薛某甲将自己的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及农用三轮车内的柴油放入塑料盆内。刘某某洗完澡后,薛某甲将刘某某拉入俩人平时居住的房屋内。刘某某在发觉异常后准备逃跑。薛某甲将盆内的油泼在刘某某身上,并试图用打火机将刘某某身上的油点燃与刘某某自尽。刘某某在与薛某甲撕扯过程中由屋内逃跑到院内,薛某甲追逐刘某某并用打火机向刘某某身上的衣服点火。刘某某脱光自己的衣服躲避,薛某甲多次试图点燃刘某某身上的油,刘某某趁机从家中逃离。刘某某逃离后,薛某甲在家中将其父亲薛某丁居住的卧室、其儿媳杨某某居住的卧室及家中的厨房内财物点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后又故意放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故意杀人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5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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