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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1********,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甲与薛某乙、薛某丙一同在环县环城镇耿家沟村耿家沟队薛阴山其家门前的一沟里垫土,薛某丁发现薛某甲等人取土的地方是其家的土地,便前来阻挡。薛某丁在阻挡薛某甲时,二人发生冲突,薛某甲用正在挖土的洋镐把在薛某丁的头上、胸部、腿部打了几下,至薛某丁受伤。经环县人民医院诊断:薛某丁的病情为1.头部的损伤;2.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3.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4.左膝关节腔积液;5.胸部损伤;6.支气管炎。

环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丁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洋镐一把;2.受案登记表,照片,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3.证人田某某、赵某某、薛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薛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统

2019年9月11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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