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号,现住定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定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甲在定州市**乡**村的**烧烤店吃饭时,得知其父亲薛某乙因论辈分问题与雷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薛某甲持酒瓶击打雷某某胳膊,将雷某某击倒后,又继续踢踹雷某某胸部、肋部、背部,致雷某某左侧6-10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少量),经鉴定雷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薛某甲与被害人雷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波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