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510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地、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放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8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甲因与其兄薛某丁存在房产等家庭纠纷,为泄愤,事先在家中将白酒、食用油等物混装入塑料饮料瓶内,用毛巾包裹后倒上白酒等物,嗣后至**镇**村**号被害人薛某丁家北侧底楼厨房外,用打火机点燃毛巾等物后使用竹竿将上述物品推入厨房抽油烟机管道并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薛某丁夫妇闻到烟味将火势扑灭并报警。经现场勘查,该起火灾致抽油烟机管道、厨房吊顶等物烧毁。
当日,被告人薛某甲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在首次询问时,被告人薛某甲即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薛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薛某丁相关物损维修费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薛某丁、王某某的陈述及纠纷调解协议书复印件,证实案发当日闻到烟味发现家中厨房着火后将火势扑灭并报警的经过,并证实与被告人薛某甲曾有房产纠纷等矛盾,据此怀疑是薛某甲所为。
2.证人薛某乙、薛某丙的证言,证实他们与火灾现场本区**镇**村**号是连在一起的相邻建筑,事发时家中都住人。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火灾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并证实从现场提取相关物证的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在现场勘查中提取扣押的两条毛巾中检见乙醇、乙酸乙酯、二氯乙烷、甲苯、己酸乙酯成分;三个塑料瓶残留物中均检见乙醇、二氯乙烷、甲苯、丙酰胺、己酸乙酯成分,另一个塑料瓶残留物中检见乙醇、二氯乙烷、甲苯、己酸乙酯成分;被告人薛某甲手部提取物、家中凳子上斑迹均未检见常见易燃试剂成分;红塔山烟蒂、利群烟蒂未能与被告人薛某甲DNA比中;竹竿、塑料瓶盖上未获得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5.发票、收据、收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薛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薛某丁相关物损维修费用。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工作情况、110事件单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薛某甲的到案情况。
7.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薛某甲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步讯(询)问录音录像,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点火燃烧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菊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90****)。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赃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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