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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295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间,同案人何某甲(另案处理)经常聚集同案人余某甲、何某乙、施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喝酒娱乐,跟随同案人余某甲混社会的同案人郑某甲、池某甲、倪某甲(均另案处理)及同案人倪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经余某甲介绍也加入何某甲等人的团伙中,同案人何某乙(另案处理)系同案人何某甲三叔,也经常与何某甲等人的团伙相互联系,形成了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为首要分子,同案人余某甲、何某乙、施某甲为主要成员,同案人郑某甲、池某甲、倪某甲及同案人倪某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于2015年至2018年8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福清市龙田镇区域内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薛某甲及同案人施某乙、吴某甲、薛某乙、施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明知与同案人何某乙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开设赌场恶势力集团犯罪仍按照同案人何某乙的组织、策划参与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底至2018年8月19日,同案人何某乙在福清市龙田镇积库村、五峰林场、西坑村附近一带的深山里共五个地点轮流搭建帐篷设点开设赌场,召集赌徒以扑克牌“拔九点”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期间从2018年6月始至2018年8月19日,同案人施某乙、吴某甲参与入股同案人何某乙的赌场,各占股25%。赌场开设期间,同案人何某乙、同案人施某乙、吴某甲负责赌场现场管理以及参与“做头”聚赌,并雇请人员搭建赌场、召集赌徒、提供车辆接送赌徒、安排人员维持秩序、打杂、望风,为扩展赌场规模,以提供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的车补方式吸引赌徒,以提供人民币100元至500元不等的补贴方式许可他人在赌场内提供高利放贷来盘活赌场资金,而后从中抽头牟利直至2018年8月19日赌场被查获为止,其中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19日间平均每天抽头牟利约人民币10万元,共计抽头牟利约人民币400万元,同案人吴某甲从中获取分红共计人民币8万元,同案人施某乙从中获取分红共计人民币7万元,其余抽头牟利款由同案人何某乙控制使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薛某甲从2017年9月开始至2018年8月中旬在赌场内提供本金人民币2万元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赌资流转。

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19日查获该赌场,并查扣同案人以及赌徒杨某某等8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薛某甲于2019年6月13日在福清市龙田镇龙绣路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谢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卢某某、陈某丙、陈某丁、俞某某、王某丙、林某乙、陈某戊、钟某某、林某丙、张某某、高某某、陈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甲及同案人施某乙、薛某乙、何某乙、余某甲、吴某甲、郑某甲、施某甲、池某甲、倪某甲施某丙郑某乙等35人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日

2019年12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1840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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