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11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缓刑期间脱管,于2013年6月3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2016年5月25日经福清市人民法院建议,2019年12月1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薛某甲与同案人薛某乙、薛某丙(均已判决)在福清市**镇**村新老人会开设赌场,纠集人员以扑克牌拔九点的形式参与赌博。被告人薛某甲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帮忙召集赌徒及抽头等。同案人薛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抽头。同案人薛某丙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帮忙抽头。同案人薛某乙还以每天300元人民币雇请同案人薛某丁(已判决)到赌场帮忙抽头、做卫生等。2013年3月22日凌晨0时许,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民警在龙田镇积库村新老人会二楼抓获同案人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以及参赌人员林某某、聂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共45人,收缴赌资人民币284786.5元及扑克牌2副。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薛某甲在厦门市**区**街道**路与**路交界一在建工地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司法建议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等29人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甲及同案人薛某丁、薛某丙、薛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相片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捷
2020年3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7册共计1017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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