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薛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薛某甲在桃江县武潭镇资江路其租用的房间内,容留失足妇女肖某某、陈某某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薛某甲负责给肖某某、陈某某提供伙食住宿和进行性交易的场所,肖某某、陈某某每进行一次性交易支付给被告人薛某甲10元的“床位费”。2020年1月2日11时许,失足妇女肖某某、陈某某在被告人薛某甲租房内与嫖客蒋某某、李某某发生性交易时,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甲于2020年1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武潭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薛某乙、邵某某、田某某的证言;2.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微信截图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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