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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 ),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居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薛某甲酒后与出租车司机黄某某发生纠纷,黄某某报警后,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民警被害人苏某某带领协警李某甲等人出警到达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室门口。在民警苏某某与被告人薛某甲的妻子李某乙 、黄某某正在处理上述纠纷时,被告人薛某甲突然从房内冲出用拳头殴打苏某某脸部,并出言辱骂警察。后被告人薛某甲被当场传唤至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在约束醒酒期间又无故踢踹、扇打执勤协警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警情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乙 、李某甲等四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珺姗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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