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5时5分许,被告人薛某甲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行驶至藁城良村开发区丰产路与工业大街交叉口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薛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薛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明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