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涟水县,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薛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薛某甲酒后驾驶苏ER****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某某玄武湖隧道时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民警查扣,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海燕
检察官助理:杨晓磊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004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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