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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巷**号。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15时18分,被告人薛某甲驾驶湘H*****小型普通客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路出发,沿金凤路往南环线方向行驶,途径桃花江镇金凤路222号门口路段时,遇被害人薛某乙(女,70岁)从右往左横过道路,因被告人薛某甲驾驶车辆注意安全不够,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湘H*****小型普通客车撞到被害人薛某丙,造成被害人薛某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薛某丙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薛某甲驾驶车辆注意安全不够,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薛某乙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且未观察道路上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薛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向民警投案。被告人薛某甲到案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害人近亲属通过诉讼途径向保险公司索赔经济损失,被告人薛某甲另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347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现场监控视频;5、死因及损伤特征法医鉴定意见;6、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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