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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薛某乙职务侵占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诉刑诉〔2016〕11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我院批准,于2015年6月25日被清涧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清涧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5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被告人薛某甲与薛某乙利用其作为**乡**村**和**的职务便利侵占了**乡**村因**赔偿给该村的**款11000元。其中,薛某甲得10000元,薛某乙得1000元。

2、2013年,该二人利用**村**工程的机会,虚报多报账务14226元,其中1万元用于**修建招标发放红包,剩余4226元用于薛某甲与薛某乙的日常吃喝开支。

3、2013年,**村修建**办公楼时,**薛某甲伙同**薛某乙虚拟工程承包合同,并假借承包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在清涧县地税局虚开96800元的工程发票,其中4万5千元用于支付工程款,从村集体账户中套取了工程款51800余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66026元,被告人薛某乙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57026元,该二人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金生

李  娜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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