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镇**村第*居民组,住运城市盐湖区****路**公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宾馆;于2020年5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1月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乡**村第*组,住运城市空港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宾馆;于2020年5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1月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县**乡**村***号,住住运城市空港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宾馆;于2020年5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薛某甲、薛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线犯罪嫌疑人(身份不详)许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每套银行卡四件套给1250元好处费,要求杨某某找人办理银行卡四件套(手机卡、银行一类卡、U盾、身份证照片),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要开通网银支付。杨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除让自己父母各办理一套银行卡外,仍许被告人诺某某,办理“中农工建”四大行的银行卡,每套银行卡给1000元好处费,办理其他银行卡每套给500元好处费。后薛某甲以个人需要为由让妻子裴某某在山西省运城市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华夏银行银行卡四件套,又将妻子闲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拿走,之后薛某甲将裴某某的4套银行卡交予杨某某;薛某甲又让其弟弟被告人薛某乙在运城市的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卡和华夏银行各一套银行卡四件套,并送给杨某某。杨某某把收到的成套银行卡交由上线犯罪嫌疑人通过快递将寄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活动。杨某某获利2500元,同时杨某某将好处费3968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薛某甲,薛某甲又将其中的1000元微信转给薛某乙。
一、裴某某的4张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裴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30400********)转账资金达60.1万元;华夏银行卡(62302001********)转账资金达2.41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9325********)转账资金达32.54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05110********)转账资金达56.73万元。共计151.78万元。
经核实,裴某某的银行卡涉嫌的具体案件如下:
1、2020年4月26日,河南省渑池县崔某某被人以淘宝购物快递丢失赔偿退款等为由骗取13708元。其中4530元通过裴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以第二层级进行转移。
2、2020年5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马某某被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缴纳解冻资金以及保证金为由骗取67200元。其中19200元通过裴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3、2020年5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李某某在网络上通过打QQ视频电话裸聊的过程中,被人骗取888元。888 元通过裴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4、2020年5月7日,辽宁省鞍山市**区张某某被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缴纳解冻资金以及保证金为由骗取4200元。4200元通过裴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5、2020年5月7日,山西省晋中市*县刘某某被人以该在淘宝上购买的纸尿裤有质量问题,要对该进行理赔赔付为由骗取20980元。20980元通过裴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6、2020年5月5日、6日,广东省中山市付某某被人以贷款为名诈骗3000元,其中900元通过裴某某的浦发银行卡以第二层级进行转移。
二、薛某乙的3张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薛某乙的农业银行卡(6230230400********)转账资金达16万元;华夏银行卡(62302001********)转账资金达35.44万元;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18100********)转账资金达36.69万元。共计88.13万元。
经核实,薛某乙的银行卡涉嫌的具体案件如下:
1、2020年5月24日,广西南宁市****覃某某被人以该在淘宝上购买的化妆品有质量问题,要对该进行理赔赔付为由骗取9970元。9970元通过薛某乙的农业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2、2020年5月24日,南宁市**区夏某某在办理网络贷款的过程中被人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骗取28000元,其中10000元通过薛某乙的农业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3、2020年5月24日,在广州市**区卢某某被人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解冻资金为由骗取9000元。其中4500元通过薛某乙的农业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4、2020年5月24日,江苏省宿迁市戎某某被人以该在淘宝上购买的尿不湿有质量问题,对该进行理赔报销为由骗取11647元。其中11647元通过薛某乙的农业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5、2020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县冷某某被人以该在淘宝上购买的尿不湿有质量问题,对该进行理赔报销为由骗取4710元。经查,冷某某被骗的钱款中的4710元通过薛某乙的农业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6、2020年5月2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区蒋某某被人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解冻资金以及保证金为由骗取13800元。13800元通过薛某乙的农业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7、2020年5月23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李某某被人以招聘网上订票人员做兼职可以赚取佣金为由骗取17839元17839元通过薛某乙的农业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8、2020年5月24日,河南省中牟县陆某某被人以该在淘宝上购买的面膜有质量问题,荧光剂超标要对该进行理赔赔付为由骗取8344元。8344元通过薛某乙的农业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
9、2020年5月25日,在浙江省义乌市汤某某被人以网上刷单为名骗取10000元,其中2822元通过薛某乙华夏银行卡以第二层级进行转移。
案发后,杨某某家属自愿退赔违法所得及被害人部分损失25000元;薛某甲家属自愿退赔违法所得及被害人部分损失20000元;薛某乙家属自愿被害人崔某某13708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前科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收条及谅解书等;2. 被害人崔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夏某某、卢某某、戎某某、冷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薛某甲、薛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薛某甲、薛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给上线提供配套使用的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违法资金,情节严重,其中杨某某、薛某甲涉案金额为239.91万元,薛某乙涉案金额为88.13万元,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甲、薛某乙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薛某甲主动规劝薛某乙投案自首,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自愿退赔违法所得及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薛某甲、薛某乙有期徒刑各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珲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运城市**县*****村第*居民组,联系电话17118******,18535******(保证人闫某某。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运城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033******,18135******(妻子)。薛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运城市空港新区***小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5534******,13571******(妻子)。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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