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529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2001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3年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04年刑满释放。2015年8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2015年8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3日晚,被告人薛某乙和**村三组村民薛某丙(音,未到案)等人在王寺通往高桥的主干道上,挡住过往的拉土车,以拉土车从其村里经过会扰民和产生污染为由,并以不让车通行相威胁,向拉土车车队负责人刘某某索要“污染费”、“过路费”共计3000元人民币,刘某某将3000元钱交给被告人薛某乙等人后,被告人薛某乙让拉土车继续通行并当场瓜分索要来的3000元钱,被告人薛某乙分得400元人民币;2015年7月24日晚,被告人薛某甲和其同村村民薛某丁(音,未到案)等人在**村主干道上以同样的方式挡住过往的拉土车,并向车队负责人刘某某索要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薛某甲在要到钱后与薛某丁将要到的钱瓜分,其中被告人薛某甲分得人民币800元;2015年8月5日晚,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等人再次在**村主干道上挡住过往的拉土车并索要“污染费”,被告人与车队负责人刘某某交涉后,刘某某同意给挡车的村民共计1500元钱,刘某某将1000元交给被告人薛某甲后,民警赶到,被告人薛某甲将到手的1000元扔回刘某某车里,其他村民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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