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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范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生于1985年****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5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2020年7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禹州市**乡**村。因犯盗窃罪、抢夺罪,1992年10月17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1996年2月7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2002年2月6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2020年7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男,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7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禹州市**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2020年7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乙,男,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1月26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2017年11月29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撤销之前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20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 2020年8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范某某、司某某、薛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司某某驾驶豫AQ****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禹州市梁北镇**公司东矿口附近时,与对向行驶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豫KU****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相遇,因路面有坑李某某往北打方向后停下,被告人司某某与同车被告人范某某发现李某某喝酒后,范某某将面包车前提与大众帕萨特轿车距离更近,并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薛某甲,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到现场后,在明知双方车辆没有相撞情况下,强行向李某某索要3000元,其后薛某甲、范某某、司某某、薛某乙将该款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范某某、司某某、薛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范某某、司某某、薛某乙,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范某某、司某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薛某乙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范某某、司某某、薛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中强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范某某、司某某、薛某乙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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