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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张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性,198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楼,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6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8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9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等六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曾某某、庄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各自从以张某丁(另案处理,下同)等人组成的赌博团伙中取得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后,参与网络赌博并发展下线会员,接受投注。主要事实如下:

1、被告人薛某甲利用张某丁提供的网络六合彩、时时彩(网址1****.app,代理账号V****)等网络赌博代理账号,接受下线会员薛某乙、薛某丙等人投注共约17万元。

2、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张某丁提供的网络六合彩、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接受下线会员张某戊、张某己等人投注共约4.2万元。

3、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张某丁提供的六合彩、时时彩等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接受下线会员张某庚、李某甲等人投注共约29.23万元。

4、被告人庄某某利用陆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时时彩、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接受下线会员谢某某、黄某某投注共约8万元。

5、被告人张某乙取得网络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后,发展下线会员张某辛(会员账号****),接受投注额约8万元。

6、被告人张某丙取得网络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后,发展下线会员李某乙(网址1****.app,会员账号sdd****)、下线会员邹某某,接受投注额共约5.5万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曾某某、庄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曾某某、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曾某某、庄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在赌博网站中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曾某某、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志荣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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