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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张某甲等人诈骗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483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常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号。

委托辩护人陆永珍,系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8291992********,汉族,本科文化,系常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居委会**组**号。

委托辩护人吴雪昌,系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422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系常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务**,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

委托辩护人刘凤,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列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薛某甲注册成立常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张某甲担任**负责人事及日常管理,组织、招募被告人郭某某及某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分别担任**务**、**务员,利用陌陌、探探、微信、QQ 等社交软件,以虚构的漂亮女性身份结交男性被害人后,再以暧昧、挑逗性语言诱骗被害人下载悠趣平台的“仙界奇缘”手游,继而以游戏中结婚、办酒席、送花、生孩子等事由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游戏中进行大额充值,从而获取充值额80%左右的提成。截止案发,被告人薛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上海市闵行区王某甲在内的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24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郭某某担任**期间,其组员骗取被害人钱款计16万余元。

2019年8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至江苏省常州市抓获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郭某某,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分别退赃19万元、2万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乙、高某甲、胡某某、吴某某、高某乙、王某甲陈述,证实多名被害人遭网络恋爱形式在游戏中被骗钱某某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情况说明,电子数据光盘,后台业绩数据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本案诈骗金额具体认定情况。

3.证人某某某、张某乙、孙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丁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郭某某等人借助网络游戏平台采取婚恋模式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事实。

4.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郭某某的供述,证实三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供认不讳。

5.银行转账记录、赃款24万元,证实各被告人退赃情况。

6.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证实本案案发及三被告人抓获到案经过、身份情况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薛某甲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张某甲、郭某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郭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郭某某自愿全部退赃,对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张某甲、郭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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