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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甲、刘某某非法拘禁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号,现住址张家口市*****-*-***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012年因寻衅滋事被万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乡**村**路西*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区**乡**村**路西*排*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012年因交通肇事被万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敲诈勒索被万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涉嫌董某某等人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杨某某、薛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全部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甲纠集刘某某、边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孔家庄镇东红庙小区*号楼*单元***室董某某租住的房内,以辱骂、殴打等方式威胁屋内的董某某、杨某某、薛某乙三人,不让他们离开301室。薛某甲等人在控制三人过程中,薛某甲殴打董某某,薛某甲、边某某二人殴打杨某某。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边某某以殴打、恐吓方式非法拘禁董某某、杨某某、薛某乙三人长达4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薛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的供述;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非法拘禁现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以殴打、恐吓方式非法拘禁董某某、杨某某、薛某乙三人长达4个小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有期徒刑十四个月至十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玉芬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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