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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6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街社**号**,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龙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邱某超(在逃)出资成立惠州市愿缘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愿缘福公司),租用惠州市惠阳区****中心写字楼1107室作为办公地点,组织、策划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聘请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公司业务总监,赵某某、徐某威、程某某、杨某甲为业务小组长,彭某峰、吴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刘某娇、向某某、邱某乙、江某某为业务员。愿缘福公司未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被告人薛某某和赵某某、徐某威、程某某、杨某甲、彭某峰、吴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刘某娇、向某某、邱某乙、江某某均不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和赵某某、徐某威、程某某、杨某甲、彭某峰、吴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刘某娇、向某某、邱某乙、江某某等人通过“股霸圈交流群”、“股霸交流圈”等多个微信群,发展客户金某某、杨某乙、瞿某某等多人在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瑞达期货博易云交易平台开户入金。同时,被告人薛某某在上述微信群内以“《股霸圈》传奇”直播间的证券、期货投资专家“李某某老师”的名义,大量发布期货投资行情分析的指导意见,诱导客户在瑞达期货博易云交易平台频繁交易;赵某某、徐某威、程某某、杨某甲、彭某峰、吴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刘某娇、向某某、邱某乙、江某某等人充当“网络水军”在上述微信群附和由被告人薛某某冒充的“李某某老师”发布的期货投资指导意见,诱导客户在瑞达期货博易云交易平台频繁交易,致使客户被交易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累计金额高达人民币852854.67元。后愿缘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可获得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手续费的返还数额达人民币767569.2元。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中心写字楼1107室将被告人薛某某等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23部、移动支付终端POS机1部、平板电脑1部、印章3个、中国工商银行U盾1个、笔记本电脑8部、电脑主机18部、液晶显示屏17部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人员电子档案)、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期货介绍业务委托合同、居间返佣协议、涉案微信号的信息资料、银行流水清单、关于惠州市愿缘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主体涉及证券业务许可问题的复函、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营业执照、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赵某某、徐某威、程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杨某乙、瞿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薛某甲烨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国梁

                                  202083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涉案财物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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