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薛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7********,回族,初中文化,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民权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经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10月1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8日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薛某以焦某某为借款人,其假冒民权县体育局职工与石某某、韩某某做担保人,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在民权县农商银行野岗支行骗取贷款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归还三个月利息后,至今未归还余下本金及利息,给银行造成损失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韩某某、石某某、焦某某、司某、段某某等人证言;3、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使用虚假贷款手续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建
检察官助理: 鲁 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261页及补充材料19页共计280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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