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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非法经营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未获得外币结算许可情况下,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利用大量他人的银行账户分配人民币资金后到澳门等当地银行ATM机上取现港币并倒卖给澳门赌场或周边当铺赚回人民币,如此循环倒卖从中非法牟利。期间,被告人薛某某非法买卖港币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的金额为9339370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资金流统计表格、出入境管理查询表、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杨某乙、高文广、潘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翁某某、黄某丁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薛某某及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侦查实验等: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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