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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汉族,文盲,山东省郯城县人,住*****村,2020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罂粟,仍在其位于**乡**村**组的住宅院内非法种植,2020年4月3日,郯城县公安局归昌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到现场检查,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种植罂粟植株合计1200余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建国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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