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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邢台**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小区, 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9时许,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干警接举报后,在邢台市桥东区被告人薛某某的汽车内查扣毒品可疑物144.68克,经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毒品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四张;7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兴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8404****。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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