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42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鱼化寨**小区门口涉嫌准备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当日17时30分许,在被告人薛某某暂住的**小区2号楼5单元201室提取到18小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块状物,疑似为毒品海洛因。经审查,被告人薛某某先后于2015年3月16日、21日在西安市长安区马王镇一叫“跛子”的人那里用6000元购买了10克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薛某某将购买回来的毒品海洛因与“料子”混合后分装,藏于其暂住的西安市高新区鱼化寨**小区2号楼5单元201室内,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一部分用来贩卖。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薛某某住处搜出的18小包白色塑料袋(毛重22.6658克,净重16.7910克)包装的块状物中含有54.7%的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证人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提取、称重、封存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毒品照片。
6、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7、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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