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55********,汉族,高中文化,古县**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县,住山西省古县**镇**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在临汾市古县北平镇圪堆村西梁凹林地内毁林采石,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鉴定:薛某某非法占地面积28.3亩,林种为防护林。案发后,古县**厂组织实施了厂内部分区域恢复绿化项目2亩,补栽了树木490棵。经古县林业派出所验收,苗木成活率达到98%以上,并且得到相关村庄谅解。案发前,古县**厂已向古县土地复垦基金账户交纳土地复垦费共计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占用林地28.3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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