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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公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住****街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18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在滦州市茨榆坨镇茨榆坨中街村村南(7.48亩,因建筑和其他设施3.90亩耕地表面硬化而无法耕种,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和在茨榆坨镇茨榆坨西街村村北(11.01亩因建筑和其他设施6.34亩耕地表面硬化而无法耕种,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非法占用农用地。经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共计10.24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广满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镇**街村**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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