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镇**村**屯**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薛某某为耕种农作物获利,在舒兰市溪河镇东关村关屯西山,小地名“三道沟叉”(溪河林场1984年林相图27林班1小班)国有林地内;(溪河林场1984年林相图36林班1小班)集体林地内,非法占用林地34560平方米,核51.84亩,全部用于耕种农作物黄豆和玉米,经人为犁翻起垄、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卡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森林调查簿、案件提起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等人对薛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莉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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