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六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住漳浦县**镇**村**项目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28日,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漳浦县路港交通有限公司签订《漳浦港城大道一期巷内隧道及连接线工程施工标段施工合同》,同年12月,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漳浦港城大道一期巷内隧道及连接线工程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部)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需增加土石方填充路基。2018年8月14日,项目部召开生产例会,明确生产部副经理被告人薛某某全权负责做好土方开挖和填筑工作,尽快找到取土点,办好用地手续,解决土方来源问题,保证路基工程不影响整个工期计划。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薛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指挥项目部工程队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某等人,在漳浦县旧镇镇青年农场农中港城大道旁西南面杨某甲、杨某乙经营的林地上取土用于港城大道工程建设,致林地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上述被占用林地位于漳浦县旧镇镇青年农场林业基本图04大班020、040、050小班的范围内,面积9424平方米(折合14.14亩),地类为林地,林种为经济林和用材林,树种为果树林和桉树、湿地松等。当时用于取土,其林地用途已被改变,造成原有的植被严重毁坏,鉴定基准日已覆土并复绿。
2、2019年7月间,因港城大道路基施工需要,被告人薛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指挥项目部工程队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某等人,平整漳浦县霞美镇巷内村港城大道隧道口旁的林地并建成小型搅拌站,致林地毁坏。经鉴定,上述被占用林地位于漳浦县霞美镇巷内村16大班080小班,地类为乔木经济林,林种为果树林,生态林种为国防林,属于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林地被钩挖、水泥硬化(建设搅拌站),被破坏(占用)林地的面积总计4415平方米(折6.6225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灭失。其中表土层水泥硬化(建设搅拌站)面积为780平方米(折1.17亩),林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堆放建筑垃圾的面积为250平方米(折0.375亩);已补植复绿种植榕树苗面积为3385平方米(折5.0775亩)。
3、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因港城大道设计需要,被告人薛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指挥项目部工程队吴某乙等人,平整漳浦县霞美镇巷内村港城大道隧道上方林地,准备用于建设消防池,致林地毁坏。经鉴定,上述被占用林地位于漳浦县霞美镇巷内村000林班05大班050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分,林种为生态国防林,优势树种为巨尾桉;开挖建设消防水池占用林地面积计2877平方米,折4.3155亩,其中硬化面积71平方米,折0.1065亩,未硬化面积2806平方米,折4.209亩;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灭失。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薛某某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秋莲
检察官助理:何伟丽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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