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10日被临沧县人民法院(现更名为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薛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擅自到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邦卖村委会毛草地冷背箐、章驮乡邦卖村委会大寨组大煤坑、章驮乡邦卖村委会上寨路边进行非法采矿。期间先后三次被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恢复开采点土地原状,同时分别处1万元、10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到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邦卖村上寨组大高埂罗某某、胡某某等十户农户的承包田里使用挖机进行开垦土地、堆土、非法采矿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耕地被大量毁坏。经临沧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薛某某开挖煤矿占用耕地19.1221亩,其中基本农田12.8262亩。因开采煤矿导致地形地貌发生彻底改变,其耕作层及耕作条件已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文件通知、案件移交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薛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薛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宏
检察官助理:黄显露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捌册、散卷壹册,光盘肆张、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