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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14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里**号。2013年10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5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16时许,偷渡人员付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人介绍后先后电话联系吴某某(已判决),后吴某某让付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到香洲港搭乘当日18时30分的船前往桂山岛。7月9日19时15分,吴某某在桂山岛客运码头接到付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后,在**客栈开了两间房,让付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在上述房内等通知。7月10日凌晨5时许,吴某某安排被告人薛某某准备好一艘快艇后,电话通知付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前往桂山岛客运码头上船前往澳门,快艇离岸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负责驾船的被告人薛某某和吴某某在抓捕过程中跳海逃离现场。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付某某、蔡某某等的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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