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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2********,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 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垃圾清运车在新乐市垃圾填埋场倾倒垃圾倒车时, 将正在清理垃圾的张某某,撞到停在垃圾清运车后边的铲车上,张某某因车辆挤压致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向新乐市公安局报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处警综合记录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江

2020年3月11日 

附:1、刑事侦查卷两册。

2、被告人薛某某被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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