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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0********,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楼村**号,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5时58分许,在广饶县***有限公司碎石车间内,被告人薛某某驾驶铲车倒车时,未能尽到观察义务,将秦某某撞到,后致秦德玉死亡。经法医鉴定,秦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山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谅解书、转账记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5.证据开示笔录1份;

_6.光盘1张;7.毛某某证人证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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