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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四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广东省陆丰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成都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薛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开始,裴某某(另案处理)团伙通过香港从美国、巴西等地订购大量冻牛肉及牛副产品,通过通关走私团伙从香港转口至疫区地韩国仁川,在仁川港用吨袋转装后,从中国非设关地海岸(主要为中国渤海湾一带)走私入境,并在国内销售。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在明知裴某某团伙销售的冻品为走私进口的情况下,直接向裴某某团伙采购走私牛肉类等冻品,购得走私冻品在其经营的海霸王冻品市场档口进行销售,并将货款打入裴某某团伙指定账户。

2019年7月29日,成都海关缉私局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厚诚路8号的成都桂都酒店将薛某某挡获。

经统计,被告人薛某某共计向裴某某团伙购买来自境外冻品金额为8911740.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等物证;

2.账本、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计核数据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明知是走私冻品的情况下直接向裴某某走私团伙购买走私牛肉及其制品等冻品共计8911740.39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第(一)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黎莉

检察官助理 王  明

                               2020824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388183****

2.卷宗叁册、补充材料贰页;

3.涉案的电脑、手机等物均扣押在案,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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