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张家港市**镇**花园**幢**室。2019年8月26日因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间,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大道**侧**菜馆**楼包厢、张家港市**镇**小区**门**休闲会所**包厢内,多次纠集吴某某、叶某某、沈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400 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 年1 月5 日,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大道**侧**菜馆**楼包厢内,纠集吴某某、叶某某、沈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700 元。
2.2020 年1 月7 日,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大道**侧**菜馆**楼包厢内,纠集吴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等人,采用扑克牌“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200 元。
3.2020 年1 月9 日,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小区**门**休闲会所**包厢内,纠集吴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 元。
归案后,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赌资(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吴某某、叶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秋亚
检察官助理:张宁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花园**幢**室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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