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薛某某,绰号“薛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居民。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甘肃省泾川、平凉、庆阳、兰州、陕西省吴起、西安、宁夏固原、银川、澳门等地多次参与他人组织的以“摇宝”、“百家乐”为方式的赌博,并将赌博所得用于个人挥霍及家庭支出。截止目前,尚欠赌债几百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麻将、麻将桌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邓某、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以赌博为业,有业不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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