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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5日,被告人薛某某在自己租住的隆化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20余人用麻将机打麻将进行赌博,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平面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隆化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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