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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赌博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2********,汉族,文盲,职业:电商,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被安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6年1月被安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案件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薛某某与安远县**镇**大道“新街饭店”的老板娘曾某某商量好,曾某某将新街饭店三楼借给薛某某开赌摊,由薛某某则支付100元作为曾某某打扫三楼的卫生费。当日上午11时许,薛某某提供印有“虾公老蟹”的骰子、画布等赌具并开摊坐庄摇骰子,吸引赖某甲、叶某甲、蔡某某、严某某、陈某甲、叶某某、叶某乙、叶某丙、周坤发、叶某丁、刘某某、兰某某、廖某某、赖某乙、叶某戊、陈某乙、叶某戌共18人聚众赌博,参赌人员押注10元至200元不等,赔率1赔2或1赔4,参赌人员还相互通过微信转账套现下注。当天下午15时许,龙布派出所民警前往查处,现场查获印有“虾公老蟹”骰子、画布、碗碟赌具一副、赌资人民币27693元,并将薛某某带回龙布派出所调查,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经统计参赌人员微信交易记录,当天在薛某某的赌摊上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82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赌具;2.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叶某某、蔡某某、叶某甲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18人赌博,赌资达人民币8286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薛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强英

检察官助理:卢焱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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