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1********,汉族,高中文化,鱼台县**镇**村村委会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鱼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鱼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担任鱼台县**镇**村村委会**,协助**镇人民政府统计、上报**村小麦种植补贴的职务便利,分别以其本人和其父亲薛某甲的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共计755亩,骗取国家小麦种植补贴款94375元,被其非法占有。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薛某某经鱼台县监察委员办案人员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在接受鱼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退缴赃款94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镇各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果任命通知、鲁财基〔2019〕2号文、个人简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表、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2.证人随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家小麦补贴资金943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可根据其社区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伟
检察官助理:汪伟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鱼台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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