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0********,汉族,大专文化,泗阳县**担保融资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住泗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泗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10年以来,被告人薛某某先后任泗阳县**担保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风险部主任、副总经理,负责贷款该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合规合法审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同时,还负责该公司下属企业泗阳县**投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
2013年2月底,泗阳县成立包括**担保公司在内的**服饰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清收**服饰公司的应收账款,被告人薛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服装公司账户上的**服饰公司的应收款30万元挪给他人使用,后又将该笔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监察委员会制作(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及账目凭证等书证;
2.证人冯某甲、陈某甲、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
2010年以来,被告人薛某某先后担任**担保公司风险部主任、副总经理、**投资公司业务负责人,负责对客户企业进行贷款审签、对代偿企业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1.2万元;并为他人在贷款担保审签、暂缓申请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泗阳县**养殖有限公司李某某5000元现金,为其在担保申请材料的审签上提供帮助。
2.2013年6月、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泗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和2000元油卡,为其在企业救助过程中提供帮助。
3.2018年9月、2020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收受反担保人丁某某所送的2000元现金和3000元超市购物卡,为其在暂缓执行方面提供帮助。
4.2016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收受反担保人屠某某3000元超市购物卡,为其在延迟还款上提供帮助。
5.2018年初、2019年初,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泗阳县**纺织有限公司老板俞某某3000元现金和5000元超市购物卡,为其在资产处置方面提供帮助。
6.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薛某某收受宿迁**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3000元超市购物卡,为其在暂缓起诉方面提供帮助。
7.2019春节前、2019年中秋节和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薛某某分别收受江苏**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单某某1万元超市购物卡,3次计3万元,为其在厂房租赁及租金收取方面提供帮助。
8.2018年中秋节、2019年春节前、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薛某某分别收受泗阳**木业有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乙3000元超市购物卡,3次计9000元,为其在暂缓起诉方面提供帮助。
9.2019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薛某某分别收受江苏**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3000元超市购物卡和3000元加油卡,为其在贷款担保审签方面提供帮助。
10.2018年9月,2019年春节前、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薛某某分别收受江苏**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盛某某3000元水果购物卡,3次计9000元,为其在贷款担保审签方面提供帮助。
11.2019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江苏**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冯某乙1万元现金,为其在暂缓起诉方面提供帮助。2020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将该笔款项退还冯某乙。
12.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泗阳**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经理范某某5000元现金,为其在业务承接方面提供帮助。
13.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薛某某收受门窗工程施工方老板卞某某9000元现金,为其在承接工程方面提供帮助。
14.2019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江苏**纺织有限公司老板姚某某3000元超市购物卡,为其在资产申请执行方面提供帮助。
15.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史某某3000元超市购物卡,为其在资产申请执行方面提供帮助。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某被留置期间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罪行;主动退交了违法所得;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监察委员会制作(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及账目凭证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冯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某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待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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